文旅部:演出场所上座率提升至50%,疫控指南(第三版)发布
发布时间:2020-08-13 作者:
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关于印发《剧院等演出场所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第三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结合当前全国疫情防控形势和演出行业现状,现将《剧院等演出场所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第三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剧院等演出场所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第三版)
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
2020年8月10日
剧院等演出场所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第三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及《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4号)等要求,加强剧院等演出场所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常态防控。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属地原则”,严格遵守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包含演出场所在内的文化市场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要时刻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全面排查防控漏洞、紧盯防控重点环节、切实落实防控要求,抓紧抓实抓细常态化疫情防控,确保安全。
(二)坚持有序开放。在充分做好防疫措施的前提下,在低风险地区,经当地党委、政府同意,可以举办中型及以下营业性演出活动。暂缓新批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活动(演职人员已在境内的除外),暂时取消演出前后的现场互动环节。中高风险地区,暂缓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
(三)坚持预约限流。恢复开放的演出场所应当严格执行人员预约限流措施。剧院等演出场所观众人数不得超过剧院座位数的50%,应当间隔就坐,确保安全距离。含有多个剧场的综合性演出场所,不同剧场之间应当实行错时错峰或者通过不同路径出入场,并加强统筹调度,安排专人做好现场疏导,避免人员聚集。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现场音乐厅(livehouse)等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演出主办方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在现场做好人员疏导。
二、场所防控管理
(四)落实防控主体责任。演出场所应当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规定,按照相关技术指南,制定本场所防控具体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处置能力,将日常值守、清洁消毒、检测登记、垃圾清理、场地巡查、安全管理等各个防疫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个人,并根据当地疫情防控的要求,及时动态调整。
(五)加强清洁消毒。演出场所应当建立《清洁消毒记录表》,明确消毒范围和频次,记录消毒时间、责任人等信息。每场演出前后,应当对场所舞台区、观众区、化妆间、通道、出入口、行政办公场地等公共区域进行全面清洁消毒(建议使用有效氯500mg/l的含氯消毒液消毒)。
(六)加强通风换气。演出场所应当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首选自然通风。如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在开启前检查设备是否正常,对冷却塔等进行清洗,保持新风口清洁;运行过程中以最大新风量运行,加强对冷却水、冷凝水的卫生管理,定期对送风口等设备和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出现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时,应关闭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并在疾控部门指导下进行清洗消毒。
(七)配备防护用品。演出场所应当配备充足的口罩(建议配备符合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标准或相当防护级别的口罩)、体温检测设备、一次性手套、洗手液、消毒剂等消毒防护用品。在公共休息区、洗手间等区域配备洗手液、速干手消毒剂等清洁消毒物品,便于消费者和员工随时清洁消毒。消毒物品应当严格按照说明书正确储存和使用,远离火源和电源,不得混用、混放。应当定期检查防护用品,及时补充更换。
(八)规范垃圾处理。演出场所应当设置专用垃圾桶等垃圾收集容器,引导将废弃口罩、消毒纸巾等用品投入专用垃圾收集容器,有条件的用塑料袋密闭扎紧后投放。垃圾收集容器应当做到干净整洁无异味,防止满冒,日产日清,并定时定点对垃圾收集容器及周边区域地面进行消毒。
(九)设置临时隔离区。演出场所应当设立(临时)隔离区,位置相对独立,设立提醒标识,配备安全有效的防护用品,并指定专人负责,以备人员出现发热等症状时立即进行暂时隔离。
(十)加强防疫宣传。演出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通过设置提示牌、摆放宣传品、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加强疫情防控知识科普宣传,提升员工及消费者的疫情防控意识。